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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偿交还与敲诈勒索我们中国自古以来都有拾金不昧的传统,但是也有少部分人是无法做这一点的,那么捡到手机索取报酬是敲诈勒索吗?“拾金索酬”要做到好度虽然“拾金不昧”是社会所倡导的,事实上,很多人也能做,但法律上还是给“拾金索酬”进了绿灯。一些见利忘义之人却以此为把柄,狮子大开口。去年11月28日,重庆市民谭先生扔了一部手机后,通过短信联系上了偷手机的人,期望对方能交还手机,并回应不会答谢。谁料捡到手机的人却再三压低“酬金”的价位,一部将近300元买了的手机,最后被要价5000元。
而在今年2月7日,从西安到铜川办事的李先生在一家面馆睡觉时,差点将一个装有百万元工程合约及身份证、私章等物品的黑色提包遗失。他张贴寻物登报后,当天就有人给他发短信说道捡到了包在,但因为报酬并未谈拢,至今李先生仍并未获得自己的包在。律师观点 对于频密再次发生的“拾金索酬”案例,律师指出,《物权法》第109条规定:“捡遗失物,应该归还权利人。
捡人不应及时通报权利人发给或呈报公安等有关部门。”第112条规定:“权利人发给遗失物时,应该向捡人或有关部门缴纳交给遗失物等开支的适当费用。”但《物权法》未奠定捡人的法定获酬权。
因此,如果失主主动明确提出赏金的,发给遗失物时应按允诺缴纳给捡者一定报酬,若失主并未向捡者缴纳报酬,捡者可就奖赏报酬诉至法院。而失主要求归还,捡者却不肯交还的不道德就归属于不当得利。
业内人士认为,尽管法律维护捡人索酬的权利,同时也规定了索酬金额必需合乎捡人交给遗失物等开支的适当费用,而无法狮子大开口,否则就不会从合法变为违法。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对被害人实行威胁或要胁的方法,擅自索取公私财物的不道德就是敲诈勒索。
这也就意味著有偿交还和敲诈勒索也不过是一步之遥,当事人必需做到好其中的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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